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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波高新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21名公告

2022-07-07 10:25:39     来源:京佳教育

  因工作需要,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宁波高新区所属事业单位(含街道事业单位,下同)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1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宁波高新区成立于1999年,紧邻市政府,是宁波城市东部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是新世纪全国首家成功升级的国家高新区。2013年,宁波市委市政府作出以高新区为主要依托建设新材料科技城的重大决定。2018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正式纳入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平台。在2021年浙江省开发区整合中,宁波高新区作为宁波市本级管理平台予以保留。自成立以来,高新区一直按照“打造引领、支撑、服务全市科技创新的高能级战略平台”的总体思路推进建设,努力成为推动宁波创新发展的主引擎,发挥对全市科技创新的引领辐射作用,打造全市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高地,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育苗示范,打造科产城融合发展的先行区。

  二、招聘原则和方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用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三、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岗位、人数、专业、学历范围及其他资格条件

  详见附件1。

  年龄和工作时间(工龄)截止时间为网上注册报名开始之日。户籍以网上注册报名时户口所在地为准。

  2022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推荐表和学生证或就业协议报名,且须于2022年9月30日前(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毕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等同于国内2022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聘人员属于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的,报考时可凭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报名,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以所学课程名称为准。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五、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2年7月15日上午9:00至22日下午16: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考者登录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首页“事业招考”,点击“报名入口”按钮,选择“宁波高新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在仔细阅读相关公告信息后,点击“我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按钮,按要求输入个人信息,严格按照招聘所设条件选择岗位进行报名,每位报考者只能选报一个职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另须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照),照片在300K以内,不大于320×400像素,不小于80×120像素,照片为jpg格式。

  网上报名不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视作无效。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资格审核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3.资格初审

  时间:2022年7月23日-24日。

  在此期间,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不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的取消报考资格。初审期间系统不对考生开放。

  招聘岗位指标为单个的,报考同一岗位的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3:1;同一招聘岗位指标为多个的,报考同一岗位的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2:1。通过资格初审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未达到比例的,视情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指标。

  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岗位,均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学历要求为研究生岗位根据初审通过人员的数量,确定考试方式及现场资格确认时间:招聘岗位指标为单个且该岗位初审通过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超过20∶1的,或同一招聘岗位指标为多个且该岗位整体初审通过人数与整体招聘计划数之比超过10∶1的,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低于上述比例的,采取直接面试方式。请关注网站公告。

  4.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及下载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2年7月27日上午9:00-7月29日下午16:00。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首页“事业招考”,点击“报名入口”按钮,选择“宁波高新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查询初审结果。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岗位的初审通过人员在此期间下载打印准考证。采取直接面试方式岗位的初审通过人员直接入围面试。

  (二)考试

  1.笔试

  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岗位的报考人员参加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凭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准考证及《考生健康申报表》原件(附件2)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应聘岗位应知应会的综合知识。具体考试科目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委托具有考试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笔试卷面总分为100分。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将通过宁波高新区管委会网站(www.nbhtz.gov.cn)通知公告栏或电话、短信方式告知。

  2.资格复审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所有岗位面试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2022年应届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生证)、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证件(证明)原件不全或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当场领取《面试通知》,考生凭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面试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3.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评委评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平均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4.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岗位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排序。体检对象是行政身份(含参公)和事业身份的,在体检前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不能提供的,视作放弃体检。

  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与考核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在宁波高新区管委会网站(www.nbhtz.gov.cn)通知公告栏公布。

  (三)体检与考核

  参加体检人员按要求时间到地点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结束后,招聘单位将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淘汰。

  在体检、考核环节中,如有放弃或因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时,视情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考核合格的,属于应届毕业生的拟录用人员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对签订就业协议并承诺不放弃的应届毕业生和其他拟录用人员,在宁波高新区管委会网站(www.nbhtz.gov.cn)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招聘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1年,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工作满1年的按规定予以聘任;工作未满1年的,不定级,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规定予以聘任。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六、注意事项

  (一)本次招聘有关信息将及时在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宁波高新区管委会网站(www.nbhtz.gov.cn)上公布,请随时关注。

  (二)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资格审核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三)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资格审核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四)招聘工作由高新区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招聘人员聘用后须自愿服从组织统一分配,招聘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规定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五)未尽事宜,由宁波高新区党工委研究决定。

  (六)咨询电话:0574-89288627,89288626。

  (七)咨询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八)监督电话:0574-87906789。

  七、防疫相关事项

  在本次招聘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下载>>>

  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doc

  考生健康申报表.docx

  宁波高新区组织部

  2022年7月6日

 

  文章来源:http://www.nbhtz.gov.cn/art/2022/7/6/art_1229021956_4007238.html

文章关键词: 宁波 高新区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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